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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政策解答
时间:2024-12-11 来源:永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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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篇】

1. 永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工作时间、地址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0951-803204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地址:永宁县人民公园北门内20米

2.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答: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4. 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5.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6.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仅限部分国家和地区);(四)宣传婚姻相关法律法规。

7.无效婚姻有哪几种情况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8.有哪几种情况可以撤销婚姻,在哪撤销?

答:(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9.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答:办理婚姻登记证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二)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四)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10.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二)32寸近期红底合影免冠证件照片(需露出五官,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PS照片)。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并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再婚的需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初审判决的需出具生效证明书);丧偶的当事人需到派出所将本人婚姻状况改为丧偶。

11.户口簿、身份证遗失或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户口簿遗失的可以去派出所补办新户口,身份证丢失、过期或损毁的可以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要完备并与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一致,不能有手写、涂改、损坏等情况,不一致应当先到相关机关去更正,公章不清晰或漏盖的情况,需先补盖。

12.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办理

1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结婚档案)(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本人2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并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4.办理离婚登记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5.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是什么程序?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未到场申请办理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16. 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条件有哪些?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信息错误的,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当事人可以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7.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二)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三)补领结婚证提交32寸近期红底合影免冠证件照片(需露出五官,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PS照片)。补领离婚证提交本人2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四)原婚姻登记证(遗失的除外)。

现役军人另须出示有效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并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8.婚姻登记证信息错误的补领证件,还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婚姻登记证上姓名与现在姓名不一致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记录或户口簿上有曾用名显示;婚姻登记证上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与现在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提交公安机关身份证号码变更记录或双重户注销证明。

19.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当事人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当事人现在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或婚姻登记档案与现在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委托办理。

20. 委托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居民,需提交什么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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