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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3-10 13:57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孩条件的夫妻,生育前按下列规定申请三孩生育审批。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婚育情况说明;(5)夫妻定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6)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三孩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再婚夫妻,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应提供再婚前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生育证明。

2、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正处理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受理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应当自下达《受理通知书》起10日内进行审核(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 《不予受理通知书》。

3、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服务登记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生育登记(审批)部门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末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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