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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永宁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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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铁建宁东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听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永宁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序号

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标准

(元/车次

货车(t

客车(座)

1

一客

——

7座以下

10

2

二客

——

8—19座

15

3

三客

——

20—39座

20

4

四客

——

40座以上

30

5

一货

2t以下(含2t)

——

10

6

二货

2—5t(含5t)

——

20

7

三货

5—10t(含10t)

——

30

8

四货

10—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

36

9

五货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42

10

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

3

11

拖拉机2吨以上

6

(二)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

正常车辆基本费率为2.50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计费; 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00元/吨车次计费[费=2.50-0.50×(车货总质量-10)÷30];大于40吨的车辆按2.00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4吨,按4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当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合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执行。

 二、收费期限
    永宁黄河公路大桥经营收费期拟定为30年。在30年运营收费期内,每运行5年,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该项目实际盈亏情况,按照相关法规程序,对收费标准做出造当调整。
     三、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按照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六)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的节假日通行车辆;
     (七)自治区和银川市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辆。
    四、宁夏中铁建宁东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收费主体,收取车辆通行费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費票据,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五、你公司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将运营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你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八、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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