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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8-25 11:27

    为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通行管理,规范停车和通行秩序,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持续整治

二、集中整治重点

摩托车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违法超员、逾期未检验及驾乘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集中整治区域、时段

全县范围内国省道、城区道路以及农村道路;

   各重要时间节点,农村集市、庙会、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期间。

四、相关处罚

(一)集中整治行动查扣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于三轮车违法载人、摩托车乱停乱放(不在施划的停车位按照规定停放)以及摩托车不能提供相关办理驾驶证、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动员单位人员主动报考摩托车驾驶证,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骑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停车管理规定,不乱停乱放,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倡导文明出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应用清拖车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在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中,对拒不遵守规定,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8月18日    


温馨提示:

(一)购车提醒。请广大群众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车后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二)驾驶资格。骑行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F证、E证或D证,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E证或D证。

(三)无论是驾乘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都必须正常佩戴符合3C认证的安全头盔,正确的佩戴方法是:

1、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节器开至最大。

2、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

3、将调节器旋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

4、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

5、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舒适的佩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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