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1.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2.女年满4 0周岁、男年满5 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曾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就业并有社保记录的人员)及无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
5.经各地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4 0周岁、男年满5 0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6.零就业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长期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补贴范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符合新聘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应于当年11月之前,向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和《企业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