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1.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2.女年满4 0周岁、男年满5 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曾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就业并有社保记录的人员)及无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
5.经各地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4 0周岁、男年满5 0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6.零就业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长期失业人员。
二、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城镇失业人员及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中的女4 0周岁、男5 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就业创业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女4 0周岁和男5 0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经县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6)城镇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证、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本人申请,家属所在部队证明。
(8)复员退役军人:本人申请并提供本人复员和退役证明;
(9)长期失业人员:本人申请,由街道(乡镇)、社区证明及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证明。
2.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实认定,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申报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7 2小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4.县、市(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在《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和援助对象类别,并加盖“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专用章”和经办人专用章。
三、就业援助对象注销(退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上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创业证》连续3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7.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8.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