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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解读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08-24 11:26

一、培训范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全县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宁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各类从业人员。重点是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对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劳动者优先给予培训。

二、培训方式

(一)委托机构组织培训。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以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为主。培训后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二)企业新招录人员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位能培训。培训后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三)直补个人培训。鼓励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个人先行付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补贴直补个人。

(四)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个人先行付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县就业创业服务部门申报,补贴直补个人。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行动培训 。对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掌握就业技能。培训后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区外企业招用永宁县籍员工培训。区外用人单位招用我县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宁夏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三、补贴标准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700元的培训补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合格通过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工种)A、B、C类,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的培训补贴;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以直补个人方式,个人自选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工的,分别给予1000元、1200元、1500元培训鉴定补贴;

城乡“两后生”参加培训,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由县扶贫、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再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四、补贴方式

(一)个人申请补贴。以直补个人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就业创业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卡、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等。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卡、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等。

3、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卡、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等。

(二)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申请补贴

1、培训机构代为五类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受训者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技工院校代为“两后生”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受训者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代为申请协议等。

(三)区外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用人单位与我县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政策咨询电话:0951-877805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4:0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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