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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2-24 11:30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41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竣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是2016年县政府投资项目,现已达到入住条件,砖混结构、单套建筑面积56—60平方米,位于县城杨和康城38#(21套)、惠丰雅苑小区45#楼(72套)。

二、分配对象

2016年下半年、今年上半年通过社区居委会、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查核实,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困难家庭。永宁县城镇居民(五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永宁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参加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且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内的困难家庭。

三、租金收取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资金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利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租房的维护、维修。

为保证租金收入、实行担保人、保证金制度。

担保人制度:肢体或精神残疾,年龄65岁以上,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需要有固定收入人员书面担保,担保人承担租赁费用缴纳连带责任。

保证金制度:取得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在入住前,需要一次性缴纳3000元作为住房保证金。首次入住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一次缴纳全年租金。(2/㎡·月)

四、租赁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合同期为1—3(配租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决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公开抓阄分配

对经过审核公示符合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公开抓阄分配。

取得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抓阄分配之日起一周内(节假日除外)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并公证,未按期办理保证金手续和签订租赁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住房资格作废。

六、入住

申请人持入住通知单和租赁合同,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钥匙。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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