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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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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

 

 一、出生入户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现役军人

提交材料:

1.父或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父或母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护照(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出生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需提供入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五)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材料;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六)公民依法收养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七)公民私自

收养(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提交材料:

1.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收养人户口簿;

(注:属地派出所应对入户人员走访、调查,进行DNA检测,并通过打拐系统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后,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提交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入院通知书。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自然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提交材料:

死亡医学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提交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执行命令;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提交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报告;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分户立户

(一)购买住房、直管公房、公房租赁或者政府安置分立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 本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二)在他人有所有权的房屋立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

    2.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入户人的户口簿。

(三)满18岁直系亲属分户

提交材料:

1.房主居民户口簿;

2.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宅基地证。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

提交材料:

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证明 。

四、本市户口迁移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居民户口簿。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入户

(一)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

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二)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提交材料:

1.毕业证(退学证明);

2.原注销户口簿。

(三)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六、迁往外省

提交材料:

1.准迁证;

2.居民户口簿。

七、投靠

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八、外省、市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九、军人及其家属入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转业证;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

提交材料:

1.原注销户口簿;

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四)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市的

提交材料:

 1.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市。

提交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十、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未成年人姓氏变更

提交材料:

亲生父母双方在户籍民警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氏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未成年人名字变更

提交材料:

1.亲生父母在户籍民警见证下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的父母到场办理;父母双亡的,由监护人到场办理;离异的,由监护人持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证明到场办理);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三)成年人姓名变更(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姓名申请表;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更正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户口发生跨市迁移不予变更)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原始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或迁移证件证明等);

(注: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负责人后,出具综合调查报告。)

(五)民族变更

1. 民族事务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变更民族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民族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2.因其他原因变更民族

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如一代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移证等证明);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十一、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登记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登记

提交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户口登记

提交材料:

1.入籍批准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租房入户的,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3)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十二、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一)本市有原始资料的无户人员

提交材料:

原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刑满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二)本市无原始资料的

提交材料:

1.亲属DNA鉴定书;

2.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3.派出所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二)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有本市户籍人员愿意接受的

提交材料:

1.释放(含假释)证明;

2.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3. 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

4.本市户籍人员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的见证下共同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三)公安机关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

提交材料:

 1.承担监护职责单位的申请证明;

 2. 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集体户口薄。

(注:属地派出所经调查、走访后出具予以补录的调查报告);

(四)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提交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2.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备  注:

一、办理权限

(一) 由市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变更民族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二)县(市)局、分局负责审批的事项:

    1.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2.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3.公民私自收养的入户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4.更正出生日期(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5.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核—县(市)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三)由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

1.成年人姓名变更(有犯罪前科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或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变更)。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查—县(市)局、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四)由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

1.未成年人姓氏变更;

2.未成年人名字变更。

办理流程:户籍民警受理—派出所负责人审批—户籍民警办结;

(五)其它业务由户籍民警现场办结。

二、其它事项

1.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户口簿的,民警应在公安网上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2.所有证明材料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建档。

3.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让当事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4.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民警遇有《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未涉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研究办理。

5.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废止。

6.本《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最终解释权归市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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