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4号)精神, 2018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8384元,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54元,2019年度我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有新变动: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从2020年开始,申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是2019年5月1日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及按政策规定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时,补缴和趸交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和趸交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永宁县审批局医保窗口将做好基数调整补差及咨询工作,确保基金征缴足额到位。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唐莉萍
责任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