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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永宁县秦腔艺术团的批复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7-10-19 11:33

永宁县秦腔艺术团 

  报来《永宁县秦腔艺术团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条件,同意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永宁县秦腔艺术团。办公地点设在永宁望远镇新银社区二楼 

  二、艺术团成立后,必须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艺术团《章程》进行活动,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艺术团业务工作和人事管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接受永宁县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及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四、艺术团召开重要会议、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活动必须接受永宁县民政局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艺术团成立后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本批复下达起3个月内,将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章等上报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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