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21项:燃煤煤质超标问题严重。
二、牵头(责任)单位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目标
供热用煤煤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严控散煤使用。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制定印发了《永宁县煤质管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散煤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二)强化煤炭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对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经营状况进行摸底,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将辖区12家正常经营的煤炭经销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共抽检煤炭12个批次,煤质达标率为85.7%。对所有裸露煤炭堆放场地进行篷布遮盖,所有道路和作业场地不间断进行洒水降尘。
(三)加强使用环节煤质管控。对散煤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了全县散煤用户调查摸底台账和县城建成区内散煤消减、替代台账,已有15户进行了煤改气,468户用煤经营户使用达标煤。
(四)加强对全县煤炭经营户巡查频次和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煤炭的经销户3家,立案查处1起无照经营煤炭行为,收缴罚没款4600元。对取得营业执照的煤炭经营户,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煤炭来源和检验情况,严禁购进、销售劣质燃煤。
煤质管控工作开展以来,已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整改煤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的要求;煤炭堆放场地全部实施篷布遮盖,达到环保要求,第21项整改意见中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具备整改销号条件。
五、整改验收情况
目前已达到整改目标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永宁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永宁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联系电话:0951-8015900
联系地址:永宁县城杨和南街300号
永宁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