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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8-12-25 15:10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原来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

二、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的标准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1月31日前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及职工花名册,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定的名单和补贴金额,于次年一季度末前给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五、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次年3月31日前汇总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补贴,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联系人:李江帆         联系电话:8019677

地址: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20窗口

附件: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永宁县就业与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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