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生态立区”战略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保护黄河“母亲河”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黄河行洪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黄河河滩地行洪区范围内,违法违规从事建设、种植业、林业、养殖业、渔业等生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黄河西岸永宁县滨河大道以东,北至永宁县与银川市兴庆区交界处,南至永宁县与青铜峡市交界处。
二、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非法占地进行建设或实施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临时堆放、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在上述区域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自行拆除清理所有建(构)筑物或堆放物,并完成恢复治理。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厉查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组织、煽动和实施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国土局、水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国土局8011462、水务局8022199)。
特此通告。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