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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8-09 16:31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区取用水管理,掌握我县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宁夏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19〕16号)要求,直接从黄河干支流、湖泊、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并且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以及从干渠或城市(工业园区)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用水户均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

以下几种取水工程暂不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

1.直接从干渠取水的农业用水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5种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小型取水工程或临时取水工程: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工作要求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自2019年3月开始,2020年6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本次涉及核查登记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登录“宁夏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网址:http://120.27.144.224:8080/#/login)注册并填报《宁夏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9月15日前在完成《核查表》上报的基础上,填报《宁夏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并配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截至目前,仍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如实填报《宁夏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逾期未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最大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永宁县水务局节水供水中心

联系电话:0951-8020678 或 1510957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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