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的公告(三)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0-15 14:49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定于10月28日召开永宁县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现将《永宁县调整供热价格方案》以及《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永宁段)供热成本核算报告》、《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供热成本核算报告》公告如下:


永宁县拟调整供热价格方案


一、调整供热价格的建议方案

(一)方案一

以华电供热公司和永宁县供热公司终端供热实际成本5.64元/月.平米和4.70元/月.平米成本监审结果为基数,按照“就低”的原则,拟调整我县供热价格为:居民4.7元/月.平米,办公6.3元/月.平米,商业7.2元/月.平米。调整后供热价格居民上涨30.56%、办公上涨28.57%、商业上涨28.57%。

(二)方案二

仍以华电供热公司和永宁县供热公司终端供热实际成本5.64元/月.平米和4.70元/月.平米成本监审结果为基数,充分考虑到我县居民收入与银川市及周边县(市)居民收入差距以及企业供暖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微亏”的原则,拟调整我县供热价格为:居民4.5元/月.平米,办公6.3元/月.平米,商业7.2元/月.平米。调整后供热价格居民上涨25%、办公上涨28.57%、商业上涨28.57%。

二、优惠措施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供热企业申报,经供热企业核实确定后,其供热价格仍执行原价格。




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永宁段)

供热成本核算报告


按照调整永宁县供热价格工作的需要,合理制定永宁县供热价格,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了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对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2019年10月30日的供热成本进行了测算,现就成本核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核算单位概况

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由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通过热电联产余热供热形式提供热源。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份开始城市供热业务,截至2019年10月份,总供热面积达3,499万平方米,供热范围覆盖了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和永宁县。其中:永宁县供热情况概述,2018年11月-2019年3月供热期间,永宁县自营供热面积478.7万平方米,占银川市总供热(自营)面积的28.72%;自营收入为9566万元,占自营总收入的27.89%。

二、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15]7号)文件的规定及与永宁发改局沟通的结果,本次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永宁段)总供热成本:主要包括制热成本(包括原材料、制造费用)、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需要扣减的其他成本等各项成本费用。

(二)单位供热成本:按照永宁段供热总成本除以实际供热面积计算。

三、成本核算目的

核算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永宁段)供热成本,为永宁县人民政府调整制定供热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四、成本核算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15]7号);

4、《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确定(试行)》(宁价成发[2009]4号);

5、《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2009]27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号);

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

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4号);

10、宁夏统计年鉴公布的2015-2018年度银川市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银川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分析专报》(第二十三期);

11、华电供热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2019年3月份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水电气耗用量、供热面积、供热收入、工资统计表、社保缴纳核定表以及2019年4-11月供热成本测算预估数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等。

12、其它相关资料;

(二)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成本审核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对供热企业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对没有正式生产的供热企业,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依据,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因此,建议此次华电供热成本核算在不具备一个完整年度会计资料的情况下,可以以现有的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测算定价成本。

本次成本核算,主要对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供热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固定资产折旧、职工工资等各项成本费用构成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了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账面实际发生数,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预估供热成本数,以两者之和上报供热成本数据。

在审核过程中,对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测算,对预估供热成本数据采取合法性、合理性、谨慎性等原则,进行合理测算,预估、将我们认为不合理、超出监审办法核定标准的供热成本予以核减,得出核定的供热成本。

华电供热公司申报的2018年11月-2019年10月供热总成本为728,181,501.16元,其中:2018年11月-2019年3月实际发生的供热成本为431,305,825.34 元;2019年4月-2019年10月预估供热成本296,875,675.82元。

经审核,核减2018年11月-2019年10月供热总成本1,275,798.12元。其中:核减2018年11月-2019年3月实际发生的供热成本1,275,798.12元,核定的2018年11月-2019年10月供热总成本为711,776,540.25元。

六、成本核算结论

(一)供热总成本

经审核及测算,华电供热公司2018年11月-2019年10月供热总成本711,776,540.25元。

(二)永宁段供热成本

经审核及测算,华电供热公司(永宁段)2018年11月-2019年10月供热成本为711,776,540.25×60%×27.89%=119108686.25元

按照收入成本匹配的原则,自营供热成本占供热成本比例参照收入比例测算,按照60%核定。

永宁段占比按照永宁自营收入占自营总收入比27.89%计算。

(三)单位面积账面供热成本

经审核,2018年11月-2019年3月供热期间,永宁望远正常供暖面积4,571,495.76平方米,停暖供热面积718,658.4平方米,按30%收取暖气费,自营停暖面积按70%折算为不供暖面积,永宁自营供热面积为:4,571,495.76+718,658.4*30%=4,787,093.28平方米。

华电供热公司(永宁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核定单位面积供热成本=供热总成本119108686.25元÷实际供热面积4787093.28平方米=24.88元/平方米,即4.98元/月.m2。(自营到户的实际供热成本:为了减少华电供热公司高背压长距离远输供热管输成本亏损,灵武电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供热公司提供热源,供热公司最终账面成本低于实际发生成本0.66元/平方米·月,实际发生的成本为4.98+0.66=5.64元/平方米·月。)


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供热成本核算报告


按照调整永宁县供热价格工作的需要,合理制定永宁县供热价格,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了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供热经营本进行了专项成本核算,现将核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15]7号);

4、《定价成本核算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确定(试行)》(宁价成发[2009]4号);

5、《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2009]27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号);

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

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4号);

10、宁夏统计年鉴公布的2017年度银川市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银川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分析专报》(第二十三期);

11、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提供的2016年1月—2019年8月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人员工资表、会计凭证及供热面积等相关资料。

(二)成本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

此次成本核算,主要是对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供热生产经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调查核实,不考虑主营业务之外的成本费用和收益,并按照政府定价成本核算等相关规定核增(应付款)、核减(退税及政府政策补贴)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具体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经营者基本情况: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成立于1999年,现有职工32人。中心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生产运行部、收费部。是承担永宁县城集中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国有企业。

2、经营者供热范围:2018年11月1日以前主要负责永宁县城行政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楼的冬季供暖工作,供暖面积为224.01万平方米。企业自有锅炉房2座,内含65吨热水锅炉2台,有外购蒸汽业务,2018年11月1日以后由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对县城供热区域接管及永宁县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永宁县城市供热中心业务转型到李俊镇和闽宁镇两个供热站。其中,闽宁镇供热站拥有锅炉房2座,内含40吨热水锅炉1台、20吨热水锅炉1台;李俊镇供热站拥有锅炉房1座,内10吨热水锅炉1台,目前无外购蒸汽业务,供暖面积由原来的224.01万平方米减少为现在的26.37万平方米。

(二)成本核算情况

2016成本核算情况:

1、2016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79人,其中:正式职工27人,季节工52人(其中:供热中心10人、维修14人、供热一站4人、供热二站12人、供热三站12人)。

2、2016年煤的均价(含运费)为:386元/吨。

3、2016年蒸汽的均价为:150元/吨。

4、2016年供暖面积为2,240,100平方米。

5、2016年企业账面供热成本数为50,348,634.58元。

6、2016年审核后供热成本数为39,973,218.73元。

7、核减成本10,375,415.85元(核减部分主要为税务机关退税及政府政策性补贴)。

8、2016年实际单位供热成本为3.57元/平方米。

2017成本核算情况:

1、2017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83人,其中:正式职工32人,季节工51人( 保洁及门卫3人、维修8人、供热一站4人、供热二站18人、供热三站18人)。

2、2017年煤的均价(含运费)为:416元/吨。

3、2017年蒸汽的均价为:150元/吨。

4、2017年供暖面积为2,240,100平方米。

5、2017年企业账面供热成本数为68,182,393.9元。

6、2017年审核后供热成本数为43,612,549.71元。

7、核减成本24,569,844.19元(核减部分主要为税务机关退税及政府政策性补贴款)。

8、2017年实际单位供热成本3.89元/平方米。

2018成本核算情况:

1、2018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54人,其中:正式职工32人;季节工22人(其中:保洁及厨房3人、维修3人、李俊供热站6人、闽宁供热站10人)。

2、2018年煤的均价(含运费)为:435元/吨。

3、2018年1-3月份蒸汽的均价为:150元/吨。

4、2018年11月由于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的进入,1-3月份供暖面积为2,240,100平米,下半年供暖面积为263,700平米,以供暖时间5个月为权数,2018年供暖面积为(2240100×3+263700×2)÷5=1,449,540平方米。

5、2018年企业账面供热成本数为52,276,599.69元。

6、2018年审核后供热成本数为28,575,447.69元。

7、核减成本23,701,152元(核减部分主要为税务机关退税及政府政策性补贴款)。

8、实际单位供热成本3.94元/平方米

2019年1-8月成本核算情况:

1、2019年1-8月月底职工人数为54人,其中:正式职工32人;季节工22人(其中:保洁及厨房3人、维修3人、李俊供热站6人、闽宁供热站10人)。

2、2019年1-8月月份每吨煤的均价(含运费)为:425元/吨。

3、2019年1-8月无蒸汽购入。

4、2019年1-8月供暖面积为263,700平方米。

5、2019年1-8月企业账面供热成本数为11,556,239.34元(含核增应付款1,187,057.9元)。

6、2019年1-8月审核后供热成本数为9,726,100.38元。

7、核减成本1,830,138.96元(核减部分主要为税务机关退税及政府政策性补贴款)。

8、2019年1-8月年实际单位供热成本7.38元/平米。

   2019年1-8月成本上涨的原因:管理费用与往年基本持平,但供暖面积骤减少。

   2016年-2019年平均供热成本为:4.70元/平方米。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