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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助金申领告知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7-02 11:48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1号)要求,为落实好失业补助政策,方便失业人员办理申领,现将失业补助金申领事项告知如下:

实施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已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目前没有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永宁县标准为1123.2元。(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永宁县标准为702元。

实施期限:失业补助金申领受理期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

申领发放: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

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前,请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见社会保障卡左上角)任意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确保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受理部门: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单位在永宁县的请到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窗口办理申领。

联系方式:0951-8019677

地址:永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永宁县宁丰街永康路口)


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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