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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107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4-29 14:56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永宁县107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永宁县107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明细表(详见附件)。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有堤防工程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堤外坡脚10米护堤地之间的区域。

2、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河坎)之间的区域。

3、其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线紧邻公路、铁路等相关设施的管理范围线与其管理范围线相重合。

三、管理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期限

永宁县107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时间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9日(共5个工作日)。


附件:永宁县107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明细表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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