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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0-25 来源: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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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宁县杨和镇岷江川菜馆,经营场所:永宁县杨和镇祥和名邸四十八号楼1号房,经营者:丁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5MA76JWHUXF。

2023年9月13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杨和镇岷江川菜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大队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执行方式和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永宁农村商业银行宁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因我大队穷尽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我大队依法作出的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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