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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永市监罚送告〔2024〕4 号
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4〕9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4〕9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永宁县司法局206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学伟 邢梦璐,联系电话:8018112。
联系地址: 永宁县城杨和街原永宁县第三中学院内1号办公楼3楼302室
附:宁夏杞赞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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