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拟注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公示
时间:2024-10-17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永宁县李俊镇保娟香饼店等442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我局拟予以注销。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951-877800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上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被注销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及编号停止使用,未缴回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作废。
特此公示。
附件:永宁县拟注销《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名单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