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永市监罚送告〔2025〕3号
永宁县张新明种养殖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对你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77号-永市监处罚〔2025〕9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告送达,内容是:永宁县张新明种养殖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77号-永市监处罚〔2025〕9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永宁县司法局206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学伟 邢梦璐,联系电话:8018112。
联系地址: 永宁县杨和街335号
附:永宁县张新明种养殖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