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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关于禁止违建坟墓的通告
时间:2025-09-12 来源:永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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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及自治区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建设墓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禁止违规建造坟墓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违规建造坟墓的区域

1.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造坟地。

2.禁止在永宁县各公墓、各乡镇历史埋葬点等区域内擅自圈地建墓、家族墓、硬化大墓。

二、整治措施

1.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翻新硬化坟墓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2.对已经存在的违规违建坟墓,相关当事人应于2025年9月20日自行拆除超面积、过度硬化的坟墓外围水泥柱、围墙、石狮、地面硬化等附属设施,保留坟墓,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将通过拆除围墙及原有建筑、植树绿化、恢复土地功能等方式组织整治。

三、其他要求

1.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依法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改正;对阻扰执法,拒不改正的,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阻挠执法、拒不整改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各镇(街)、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殡葬工作的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殡葬法规,摒弃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殡葬新风尚。

四、举报方式

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墓地及新增散埋乱葬墓地行为。

举报电话:永宁县民政局:0951-8011826、0951-8011203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0951-8011452  李俊镇人民政府:0951-8419045

望洪镇人民政府:0951-8440856    杨和镇人民政府:0951-8011254

望远镇人民政府:0951-8428500    闽宁镇人民政府:0951-8403981

胜利乡人民政府:0951-8470309    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0951-8011419


永宁县民政局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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