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永宁 > 通知公告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永市监罚送告〔20264

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

本局于2026630日依法对你公司等42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等42户企业公告送达,内容是: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等42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等42户企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永宁县司法局206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邢梦璐孙岩,联系电话:8018112。

联系地址:永宁县杨和街335号


附:宁夏泉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42户企业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