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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5/2021-0016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4-3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消费典型案例】理发师辞职美发店拒绝履约 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还部分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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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诉人王女士2021年3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称其2021年1月26日在永宁县杨和镇莉娟美容美发店,通过某理发师往先前办理的消费卡里打了500元(其中现金300,微信支付200),加上曾经结余的30元,消费卡内共有金额530元。王女士当日烫发剪发使用了160元,卡内剩余金额370元。3月23日王女士前往该店美发时,店主告知因办理预付卡手续的某理发师离职,对卡内剩余的金额370元不予认可。王女士遂投诉,请求退还余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方负责人退还投诉人王女士300元,王女士个人承担7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王女士未经被投诉方负责人知晓,通过被投诉方聘用的某理发师个人向先前办理的预付卡打了500元(其中现金300元,微信支付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被投诉方未按照约定事项履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投诉人未经被投诉方负责人知晓通过其雇员向预付卡充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被投诉方负责人退还投诉人王女士300元,王女士个人承担损失70元。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提供: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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