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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5/2021-0017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5-1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消费典型案例】洗车用品效果欠佳 市场监管部门协调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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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诉人杨女士2020年8月底在闽宁镇万信达汽车用品店购买了10件洗车高泡、8桶免擦拭洗车液,价值2140元。当时商家承诺:如果用的不合适可以退换。2021年3月18日,因购买的洗车用品质量参差不齐、使用效果不佳,联系商家退换被拒,杨女士遂投诉,请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闽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于2021年3月22日进行了调查核实:投诉人杨女士购买的洗车高泡、免擦拭洗车液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货票据齐全,但是由于商品在运输、储存等方面可能存在操作不当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使用效果达不到购买人的要求。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方将其中的3件洗车高泡、7桶免擦拭洗车液调换为同等价格的玻璃水,价值78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杨女士购买的洗车高泡、免擦拭洗车液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可能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商品使用效果欠佳,达不到购买人的要求。而且被投诉方与投诉人曾有约定:如果用的不合适可以退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故被投诉方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被投诉方将其中的3件洗车高泡、7桶免擦拭洗车液调换为同等价格的玻璃水。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提供: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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