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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3178067742/2023-0005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4-28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告诫书】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旅游 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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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游及相关行业价格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五一”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提升宁夏特色消费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单位应当做到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所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的价格,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旅游景区景点。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旅游特色商品。各类旅游商品销售点要做好商品明码标价。可通过“价目表”“一品一签”等方式显著标明商品价格,标示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三)旅游休闲餐饮。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菜价。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旅游住宿服务。各类宾馆、酒店、民宿客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履行承诺,合规经营。各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服务和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规范价格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旅游参观景区景点、旅游商品销售点、特色旅游休闲街区、宾馆酒店等重点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电话12345或通过“我的宁夏”app “网上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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