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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管理室
  • 有效
  • 2025年09月16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质量宣传月”典型案例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来源:价格监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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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关乎民生福祉,承载国家力量。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担当,紧盯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药品安全等民生基础,从源头风险防控、到过程监管,用实际行动筑牢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四大安全”防线,守护人民权益与市场秩序。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永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抹茶蛋皮面包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关于永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蛋皮面包不合格处置单,该公司生产的抹茶蛋皮面包监督抽检不合格。

永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5年2月26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环节的合规性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本案暴露出企业在原料采购、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存在漏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查处此类案件有利于强化生产环节管控,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永宁县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4年 12月2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关于某便利店销售的“独门拉丝爽”(调理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举报,经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属实。此便利店曾于2024年10月11日因经营过期食品给予过警告行政处罚。该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26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便利店改正上述违法行,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元。

典型意义: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是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的重点区域,此案件的查处,针对当事人“经警告后仍违法”的情节精准施策,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警告+罚款”的处罚组合,既强化了法律震慑力,有效打消潜在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也督促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主动规范进货查验流程、建立健全台账,从源头降低违法风险。

案例三:永宁县某房地产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宁夏市场监管平台举报单》举报问题对永宁县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核实调查,现场抽查正在投入使用的电梯及查看电梯资料发现:使用的电梯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定期检验报告,举报人举报属实。永宁县某房地产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3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6000元。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并非单纯的执法惩戒,而是通过精准打击违法、强化风险防控,为社会运转筑牢“安全屏障”。

案例四:永宁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纸碗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0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同心县某中学学生食堂使用的一次性纸碗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一次性纸碗生产商为永宁县某有限公司。永宁县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4月11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2223元。

典型意义:不合格一次性餐具会对食物造成二次污染,有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风险。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发出明确警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五:永宁县某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2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某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袋过期。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永宁县某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大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袋,2、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与安全性关乎生命健康,对违规医疗器械的查处,既是市场监管的核心职责,更是保障民生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举措,意义重大且深远。

案例六:永宁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3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桂枝已超过有效期,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永宁县某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2025年8月15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中药饮片桂枝634克;2.没收违法所得71.88元;3.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福祉,药品安全长期监管并非短期行动,而是贯穿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的持续性保障,对民生、市场、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意义。

案例七: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电缆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该型号电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编号0105所列产品)。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电缆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对区域内电线电缆经营者具有警示作用。案件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零容忍”的态度。案件表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触碰强制性认证红线,都将受到严厉惩处,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意识,推动市场净化和消费升级。

案例八:永宁县某线缆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质量”专项检查时,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经销部库房内的线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库房内7卷线缆不符合GB/T 12706.1-2020《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永宁县某线缆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经销部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线电缆7卷;2.罚款300000元。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是建筑、电力、交通等领域的“血管神经”,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用电安全、工程安全乃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如导体电阻、绝缘厚度、阻燃性能不达标)的“非标”电缆,不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还导致行业陷入“低价竞争→质量下滑”的恶性循环。此类案件的查处曝光,能够倒逼企业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对标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升级,同时引导合规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推动行业向“质量取胜”转型。能从源头避免因电缆绝缘失效、载流量不达标等引发的火灾、漏电、供电中断等事故,切实守护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及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案例九:永宁县某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滴灌带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永宁县某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滴灌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宁县某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5年6月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滴灌带38卷;2、罚款7620元。

典型意义:滴灌带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本案件的查处避免了劣质产品流入农户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彰显了“执法为民”的监管宗旨。从市场秩序看,此类案件打击了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倒逼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建立标准化生产流程。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适用,既提升了监管权威性,也通过技术帮扶、标准宣贯等举措,助力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控能力,为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十:永宁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灭火器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3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永宁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灭火器经抽检不合格。经调查,永宁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从河南某生产企业购进12具型号为MSWZ/3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对已销售的灭火器进行抽检,判定产品不合格。永宁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灭火器违法行为。2025年6月5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47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典型意义:灭火器作为关键的消防器材,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初期的扑救效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处此类案件,有效防止了不合格灭火器流入市场,减少了因灭火器材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火灾扩大风险,为公共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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