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办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的资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工程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7.总平面及给总水系统蓝图1套(图纸需盖设计院出图章、负责人章及审图单位的审图章) 8.甲、乙类危险项目(易燃易爆)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 .建筑物有玻璃幕墙和外保温材料的,要提供外保温材料与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专篇和玻璃幕墙的立面、剖面图纸 9.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和审查记录表 10.电子光盘1张(所有资料,图纸必须和蓝图一致)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永宁县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永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951-8016262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办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文件 3.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表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5.消防设计相关手续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6.防设计说明文件及第三方消防检测报告7.水、电、建、结、暖竣工图全套1套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8.水、电、建、结、暖工程资料包括检测检验报告、合格证、3C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等,需见证取样的应提供见证取样报告9.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0.隐蔽记录、外墙保温、打压记录、电阻测试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等11.以上所有资料均扫描后刻光盘一张。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永宁县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永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951-801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