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永宁县望远镇纳记手抓店存在使用童工现象,我局于当日下午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确实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使用童工人数为1人,时长为70天。
2020年3月2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对永宁县望远镇纳记手抓店作出行政罚款15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单位:永宁县望远镇纳记手抓店
法定代表人:纳晓军
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