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9-08-29 11:0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永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具体措施

(三)严格审核范围。一是公文的制发主体要纳入审核范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县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二是公文的管理事项要纳入审核范围。除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外,其他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的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做到应审必审,确保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三是公文的种类要纳入审核范围。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四)明确审核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本单位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并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及时确定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并填报《永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合法性审核机构登记表》(详见附件),于2019年5月3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待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

(五)规范审核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向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专职审核人员提供必要材料,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填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备案。

原则上,行政规范性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除外,

(六)强化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间、公职律师意见,或者通过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请审核机构处理。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压实审核责任。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注重能力建设。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从事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数量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和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加强督促指导。县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和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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