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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发改局关于《永宁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清单第十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3-22 17:27

根据永宁县《关于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推动不力”问题。

二、牵头(责任)单位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整改目标

自2021年起,全县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全县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同时,以上已完成的目标任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整改完成情况

参照《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2021年6月,发改局制定了《2021年永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确保禁塑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了永宁县立塑料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会议职责、组成部门、工作原则、召开时间。2021年12月底前,按照《2021年永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2021年目标任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相关单位分别报送工作总结及档案资料,全县塑料污染防治工作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五、整改验收情况

2022年3月21日,永宁县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综合执法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团结西路街道办组成验收组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推动不力”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认为通过对一系列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2021年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部完成,能够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党政办公室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8011392

联系地址:永宁县杨和南街265号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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