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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发挥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1〕1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升我县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现将《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话、邮件等形式,于6月26日前反馈永宁县民政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ynmzhxx@163.com
邮寄地址:永宁县杨和大街41号永宁县民政局202办公室。
联系人:杨万林;联系电话:0951-8032053、15309581422
附件:《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永宁县民政局
2025年6月18日
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发挥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1〕1号)精神,结合永宁县实际,在《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永政办规发〔2021〕4号)基础上,特修订完善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乡镇管辖的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运营服务场所。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
第三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委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原则,鼓励各地把农村老饭桌、幸福院、互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探索“党建+养老服务”模式,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考核、服务支持。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老饭桌建设、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规定。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县民政局审核。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膳食保障、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为目标。
第七条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口数量、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交办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的农村老饭桌每个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的农村老饭桌项目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老饭桌原则上应通过新建方式建设,也可利用闲置学校、村部、活动室等闲置资产进行改扩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和施工,做到选址安全、设计科学,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健全。
第十条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力争实现有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的“四有”目标。有条件的乡镇指导村委会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农村老饭桌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分类提供低偿、有偿服务。优先保障就餐等生活服务有实际困难的散居特困供养、留守、空巢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群体,有条件的老饭桌可为社会群体提供有偿就餐服务。
第十二条到农村老饭桌用餐的老年人或其他困难群体,应由本人或其赡养人代表(监护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监护人)与村委会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监护人)的权力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村委会对老饭桌直接进行运营管理,也可委托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采取政府资金补助、帮扶单位扶持、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力量捐助、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确保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农村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五条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村级为资产管理主体,乡镇负责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接续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食材采购、就餐、安全管理、经费使用等台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应当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的使用安全,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步做好检查记录。要配备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农村老饭桌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品种留样,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中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十九条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老饭桌应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老饭桌按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确定的老饭桌,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以满足10人用餐为基点,每个老饭桌每年给予运营补贴2500元-10000元不等,超过10人,经考核达到良好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每增加一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群体)每年相应增加就餐人数补贴1000元。不足10人的,可采取集中配餐或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开展供餐服务。
第二十五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群体就餐,每人每天按早、中、晚给予1元、2元、2元就餐补贴,其他用餐人员不享受补贴。凡指定的社会餐饮服务行业,参照本运营经费补贴和老年人就餐补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就餐人数少于20人(仅计算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孤儿、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群体)的老饭桌,原则上配备1名厨师,对就餐人数20人及以上的老饭桌原则上配备1名帮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就餐老年人数对每个老饭桌助餐点配备的公岗人员,可用于帮厨或聘为厨师,不再拨付工资补贴。
第二十七条对农村老饭桌,县财政局要将厨师和服务人员工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厨师月基础工资补贴2200元/人,帮厨人员月基础工资补贴2050元/人。每日提供2餐的老饭桌每月为厨师奖励工资补贴200元,帮厨人员奖励工资补贴100元,每日提供3餐的老饭桌每月为厨师奖励工资补贴400元,帮厨人员奖励工资补贴200元。有条件的村委会根据老饭桌用餐人数及运营情况,适当为厨师及帮厨人员发放补贴,10人以上20人以下用餐的老饭桌每月为厨师补贴200元,20人及以上用餐的老饭桌每月为厨师补贴400元,帮厨人员补贴300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县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奖补激励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考核按照百分制打分,对考核等次在80分及以上的老饭桌,根据开放累计时间(月数)发放运营补贴,对全年累计开放1-3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2500元,对全年累计开放4-6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5000元,对全年累计开放7-9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7500元,对全年累计开放10-12个月的老饭桌,发放运营补贴10000元。每个月实际开放天数须达到20天及以上,不足20天的,开放时间(当月)不作累计。全年累计开放10个月及以上的老饭桌,考核得分每增加2分多奖励考核补贴1000元,全年累计不足10个月,不做奖励考核补贴;对因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经考核在80分以下的老饭桌,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并做整改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在各村老饭桌张贴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告示,受理对农村老饭桌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应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老饭桌财务收支情况和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农村老饭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部分设在社区的老饭桌运营补助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老饭桌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永政办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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