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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住房产权需求,盘活县域存量商品房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永宁县国有企业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2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ynxcjj@163.com
联系电话:0951-8011592
附件:《永宁县国有企业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永宁县国有企业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的住房产权需求,有效利用存量资源,促进商品房去库存,结合永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以下简称“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存量商品房,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永久退出宅基地且不选择中心村安置群众的住房产权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按照《永宁县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以回购商品房方式退出宅基地,选择回购商品房的,在宅基地退出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四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宅基地且不选择中心村安置、需购置商品房群众的住房需求,形成需求清单,明确安置对象户数、户型面积偏好、意向区位等。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域内各房地产企业配合,建立“永宁县国有企业回购存量商品房房源库”。存量商品房指已办理初始登记,具备交付条件,产权清晰无纠纷的待售商品住房或在建已取得预售许可并已明确交付日期无明显风险隐患的预售商品房。
第六条 由县财政局确定县属国企为存量商品房回购主体。
第七条 回购主体依据农村退出宅基地群众的住房需求清单,在房源库中筛选出户型、面积、区位与安置需求匹配度高的房源,形成拟回购房源清单。
第八条 由回购主体将拟回购清单反馈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将房源清单反馈农户,征求农户意见。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配合回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回购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售价。
第十条 结合农户反馈及协商情况,确定回购房源及价格,由回购主体将回购房源及价格报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十一条 由县财政局统筹管理安排回购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回购款。
第十二条 回购房源需按照国家住宅质量标准及回购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由回购主体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对回购房源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回购主体办理正式房源接收手续,建立回购房源管理台账,记录房源详细信息、接收时间、质量状况等,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合理的分配安置方案,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房屋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回购主体配合,进行房屋分配。
第十六条 选房确定后,回购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房源信息、差价结算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由各乡镇负责回购房源结算并收缴差价。
第十八条 农户选择回购商品房,具体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应协助农户办理回购安置商品房的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回购房源的信息核查及后续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对在回购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回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回购安置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拍卖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存量商品房,符合本办法回购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由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及本县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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