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永宁县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补选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名。
第三条 表决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名。
第四条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代表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可进行大会选举和表决。
第五条 永宁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永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本次会议提名、酝酿候选人,一次进行。
提名、酝酿永宁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第七条 本次会议选举永宁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补选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由大会秘书处印制。
第八条 本次会议的选举,会场共设票箱2个,不设流动票箱,不搞委托投票。
第九条 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投票进行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如果未能选出,本次会议不再选举。
第十条 本次会议采取一次投票选举,分别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反对的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不划“○”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选票上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识别的按无效票处理。
第十一条 表决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大会设监计票人13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推荐;总监票人1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
总监票人、监计票人名单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请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式。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票数。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