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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提交议案及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1-11 23:50

(2021年1月11日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事宜。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要围绕我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民生等重大事项和执行国家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提出。

第五条  为了便于代表大会审议和作出决定,代表在提出议案时要列举情况,说明理由,或说明事实依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事一案。

第六条  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大会主席团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提交大会表决,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对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或超过议案截止日期提出的议案,均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七条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除依法提出议案外,还可以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  会议期间,设立由政府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组成的“三长”接待室。代表(包括列席人员)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到接待室直接提出,由“三长”当面予以答复和解释。

第十一条  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和答复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代表团或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当面作出答复。未予办理和答复的,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由办理部门直接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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