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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代表进行质询的程序和办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1-11 23:52

(2021年1月11日永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和办法。

二、代表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三、提出的质询案,应属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严重失职、渎职问题。

四、质询案必须说明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

五、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立案质询。

六、主席团决定列为质询案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在会议中答复。答复质询的范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答复,也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

七、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质询时,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八、如果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不满意,主席团对该质询答复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终止质询程序的决定。对主席团作出的继续质询的决定,受质询的机关要另行调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答复提出质询的代表。

九、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十、质询和答复的内容,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出简报。

十一、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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