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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永宁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9个)
1.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永宁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2.永宁县教育局
3.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4.永宁县公安局
5.永宁县民政局
6.永宁县司法局
7.永宁县财政局
8.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永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10.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宁县地震局)
11.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12.永宁县水务局
13.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14.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5.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16.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17.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8.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19.永宁县审计局
20.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永宁县统计局
22.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2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4.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25.永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6.永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7.永宁县密码管理局
28.永宁县国家保密局
29.永宁县档案局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7个)
1.李俊镇人民政府
2.望洪镇人民政府
3.杨和镇人民政府
4.胜利乡人民政府
5.望远镇人民政府
6.闽宁镇人民政府
7.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三、区、市属驻永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6个)
1.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永宁县气象局
3.国家统计局永宁调查队
4.永宁县烟草专卖局
5.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宁分中心
6.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永宁县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永宁县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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