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企业、管委会部室: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24项制度,已经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园区开发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确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并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三、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开发建设中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立足服务,积极献计献策,主动帮助解决园区开发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帮助落实整改措施。
六、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
2.会议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 有关人员要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书面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必须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2.会议由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主持, 安委会成员要准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 需书面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内容:
(1)听取本季度有关园区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汇报, 分析当前园区内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和下季度工作重点。
(2)讨论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3)讨论决定提交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解决的相关事项。
(4)会议必须书面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
望远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培训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积极向企业及辖区单位及员工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重大节假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消防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并充分利用消防宣传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及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企业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知识和方法;
四、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企业员工和辖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实际案例教育企业注意防火安全。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要求企业开展消防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六、结合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日,积极开展大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七、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企业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企业告知,提醒村民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督
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简称“一体化”),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和降低执法成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考核机制
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情况纳入园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评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园区的职业健康监管任务,不断提高职业卫生事项的考评分值,督促指导园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一体化监管机制
为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的问题,联合相关单位进行综合监管,园区负责危险化学品、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部室应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合并监管,基本形成“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监管新机制。同时望远工业园区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至少1名以上的职业健康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的综合协调、总结上报、信息统计等综合工作。
三、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
按照“查安全生产必须查职业健康”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时,应当包含职业健康执法内容。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既要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也要检查职业健康防治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
四、一体化专项治理机制
园区存在危险化学品、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存放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时,应结合工作实际,将职业健康方面的治理一并计划部署、一并检查复查和一并整改验收。
五、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
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学习,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时,应当融入职业健康的内容。对于满足教育培训大纲的内容和条件的安全生产证书或者职业健康证书,可作双向的教育培训记录,在执法检查时给予互认。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安全稳定为第一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二、评估范围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园区范围内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问题时,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达到既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安全生产重要规划编制、重点工程设立和调整;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管理等达标考核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情况;
5.高危企业规划、布局、选址等重要决定;
6.高危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8.其他涉及企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可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四)可控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的评估。
四、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园区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联合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评估。
五、主要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2.制定评估方案。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3.论证可行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论证,科学预测。
4.形成评估报告。在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该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依据风险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5.跟踪反馈落实。评估责任主体单位要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成立望远工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书记担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担任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评估”、“谁审批、谁评估”原则,安全风险管控评估与论证。
(二)完善备案制度。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报县维稳办备案制度。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三)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园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在建和投产企业。
一、园区对各在建和投产企业的安全问题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每天由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一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时时抓、随时查,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二、园区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负全面责任。
三、各企业的每一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现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汇报。
四、园区安全检查人员要盯住现场,发现隐患及时要求企业解决,解决不了要有措施,及时上报,分析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
五、正在施工的企业,由企业安全管理员每月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工地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设施等给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专业内的不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园区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汇报整改情况及重点防范措施的定制。
六、对于园区安全检查人员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七、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八、整改结束后,企业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报送到园区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九、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十、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责任人,在园区每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通报批评;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要予以表彰。
望远工业园区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望远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越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园区各部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所有构建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由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园区-企业-负责人”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九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账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危险源所在区域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因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园区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园区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园区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接报及应急
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县相关部门。
(1)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其他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3)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2.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表》。
4.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打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四)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五)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按照各部室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有关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应急救援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应急救援制度》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工业园区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发生危及周边单位或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适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救援制度》适用于望远工业园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适用于园区企业可能发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中毒事故、水上溺亡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事故。
本《制度》适用企业应配合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块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制度、资金保证等方面内容。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①抢救:立即组织抢救;②报告: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如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故重大需政府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可直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接到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①抢救: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②报告:应立即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报后,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②报告:一般情况下,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于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③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了解情况。
四、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制度》适用企业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2.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事项。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4.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救,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在事故处置期间,所有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外出、替换(特殊情况除外),并保持通讯畅通。
五、其他事项
本《制度》适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本单位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园区各企业、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本单位生产安全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部备案。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望远工业园区消防、用电、用气、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园区企业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企业消防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员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在园区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园区所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进行逐项登记,下发限期整改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上报县安监局,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二、防火巡查检查管理
1.落实园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日对园区企业进行安全巡查。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消防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园区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企业安全员,安全员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使及时整改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气安全管理。
(1)严禁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员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五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就近企业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及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园区申请。园区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两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职业健康
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法章和标准,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职业管理人员,负责园区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园区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园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园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园区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园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特种作业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企业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建立、维护和更新以及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对园区企业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所辖区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三)压力容器操作工。
(四)电工。
(五)电、气焊工。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调整。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章作业的或无辜不及时参加特种作业复训的企业部门和人员,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园区所有企业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档案。
二、安全组织台账。企业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三、安全会议档案。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四、安全教育档案。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五、安全检查档案。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六、隐患治理档案。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七、事故台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八、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档案。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九、企业安全活动记录。该台账应填写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十、企业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
奖励惩处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望远工业园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控制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
(三)事故预防过程控制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公共安全保障行动和公共安全教育行动、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四)基础性工作指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加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共性指标:重点考核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基础建设;
(二)个性指标:结合园区安监部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注重考核园区承担的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成员,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与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定期上报的情况;
第三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推进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园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望远工业园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园区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安全风险防控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管理等达标考核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情况;
4.高危企业规划、布局、选址等重要决定;
5.高危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7.其他涉及企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1.园区企业的安全问题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每天由企业安全检查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一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时时抓、随时查,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2.园区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负全面责任。
3.各企业的每一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现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汇报。
4.园区安全检查人员要盯住现场,发现隐患及时要求企业解决,解决不了要有措施,及时上报,分析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
5.正在施工的企业,由企业安全管理员每月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工地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设施等给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专业内的不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园区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汇报整改情况及重点防范措施的定制。
6.对于园区安全检查人员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7.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8.整改结束后,企业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报送到园区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9.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0.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责任人,在园区每一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通报批评;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要予以表彰。
三、使用与维护管理
1.熟悉掌握各设备的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做好各设备运转时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严禁各设备超负荷运转,严格按照各设备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4.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设备调试运转,确认正常使用,方可投入使用。
5.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账,设备卡片,并将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6.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对易产生热量和安装在潮湿处的设备,运转时要及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7.停用设备及闲置设备要做到归库管理,保持整洁。
8.对于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专业理论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9.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责任落实到个人,检修过的设备在下次使用期间发现问题影响生产由检修人承担责任。
10.过于操作失误发生设备事故及损坏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维修费用的80%进行赔偿,并责令下岗。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
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是指由县级财力安排,向社会组织、机构或者企业等购买的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
第三条 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具备安全评价甲级资质以及矿山、化工等设计甲级资质的,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五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内容包括:
(一)专业检查企业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
(二)专业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设计、工艺、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等。
(三)专业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现场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等。
(四)政府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内容。
第六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计划及预算,每年9月份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上级临时安排、突发性应急事项以及工作需要等未列入当年购买计划的,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追加预算。
第七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出具结论报告,认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安全缺陷、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企业整改后,承接主体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行业、领域整体专业检查情况,承接主体负责出具总体报告,分析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承接主体对做出的结论、报告负法律责任。其安全生产专业检查实施情况,以及作出的结论、报告等,作为被检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内容。
第九条 承接主体要建立和完善服务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及时向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服务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第十条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实施的安全生产专业检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督导,加强项目的前期指导、中期检查、结项评估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一)督导承接主体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项目,并负责对项目进行结项评论。
(二)督导被检查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检查出的安全缺陷、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三)对承接主体做出的行业、领域整体专业检查总体报告进行具体分析,指导该行业、领域落实相关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工作实行绩效管理。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评估标准,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报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结论、报告,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的。
(二)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以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重点服务对象
原则上将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对象: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涉氨、涉爆粉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重点高危行业企业;
2.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中小微工贸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5.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责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几率高、伤亡损失较大的企业。
望远工业园区落实“三个必须”的原则
强化落实监管
为认真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一、安全责任落实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责任标准
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中提出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管合法行为,必须打击非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园区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园区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不定期自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班子成员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如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人员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者。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三、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确保工作能够深入开展,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钱 冬 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陈彦萍 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胡 军 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成 员:李海宁 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
谢 斌 管委会物流产业服务部副部长
王鹏程 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周 源 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副部长
马占楠 管委会经济发展服务部部长助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成立检查组,主要负责本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布署,信息报送等相关事宜;规划建设部、经济发展部、物流产业部工作人员协同配合。
2.加强宣传,搞好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活动,在园区主要街道悬挂集中整治活动宣传标语;积极动员企业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来,通过政企联合的工作方式,采取积极有效、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促进园区安全生产设施不断优化,形成“园区安全提质、企业发展增效”的良好共赢局面。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责任人及责任部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定期汇报工作;要充分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顾大局、识大体,主动承担任务,加强沟通与协作,不推诿、不扯皮,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同时,管委会专人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进度及质量,每月一通报,对个别不执行管委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要会同公安、安监局、消防队等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4.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在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要及时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对重要企业实行定人、定责、定岗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实现园区综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望远工业园区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夯实安全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
(一)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园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园区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
(二)健全制度保障。完善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考核、例会、例检、现场带班和承诺报告等制度,完善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督导企业分类实施各岗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完善全员岗位责任基础工作,确保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一) 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1.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每个时期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事故现场分析会、安全生产现场推进会以及简报、标语等形式, 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2.有计划地对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培训合格率100% 。
3.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园区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权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确保园区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4.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园区的企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各企业的职工应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 职工厂际调通后, 应重新进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 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园区各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
5.园区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恶性未遂生产安全事故时,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
1.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法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所有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生产岗位员工
1.企业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企业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企业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6.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望远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园区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园区公开承诺内容。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每年要与园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消防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远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9.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2.由园区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对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园区安监部和主管部门负责,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对园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委会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自治区、市诚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本级记录。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完善望远工业园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园区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望远工业园区工作例会制度
1.为及时掌握园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如季度例会。
2.例会主要内容:对园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等。
3.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是指望远工业园区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警示。
2.园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发生1起无人员死亡一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季度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3.园区企业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1)一个月内发生1起无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
(2)季度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
(4)望远工业园区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4.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主要内容包括被预警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为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
2.望远工业园区安监部办公室逐月对园区生产企业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各行业领域事故发生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责任,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望远工业园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四条 入园新企业应在园区经济发展部提交备案手续,经经济发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查通过后进行备案,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未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查同意的在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监督入园新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园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园区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以下统称安全设施)
4.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园区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
2.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监督管理企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园区应建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一般规定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可研究时,园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与职业卫生予以评价。
2.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评价报告。
3.建设园区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际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将设计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建设园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未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查同意的在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接到报告后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9.根据规定建设醒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时运行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评价报告。
11.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公司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公司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望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
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或重伤3 人以上(含3 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市相关部门。
2.市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 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 人以上事故的, 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 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5.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 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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