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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室:
《银川望远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银川永宁望远工业园工作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银川望远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永宁县党委(党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部室。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工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园区的发展。
第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第八条 决策公开原则。大力推行党务公开,除按规定须保密的事项外,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坚持效率原则。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责任和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决策效率。
第三章 决策内容
第十条 重大问题决策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和永宁县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园区管委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三)单位内部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信访维稳、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四)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做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五)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影响本地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
第十一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聘用计划;
(二)研究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和向上级推荐呈报后备干部;
(三)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和聘用;
(四)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事项,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征地拆迁事项;
(三)本单位办公设施的维修、改造等事项;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区、市、县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二)审核工程项目款项支付;
(三)审核5000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可由党工委班子成员、部室负责人提出。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报党工委书记审定。
(二)决策准备。党工委确定集体决策的议题,实行“谁提请谁准备”工作责任制,由议题提请部室(提请人)负责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1.调查研究。议题提请部室(提请人)应明确决策前准备工作牵头部室,组建专题调研组,围绕拟提请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或调研报告。
2.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牵头部室提出具体方案,一般应提出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对涉及多个部室或对方案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及时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3.论证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牵头部室应进行合法性评估、综合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合法性评估重点论证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要求。综合效益评估重点论证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重点论证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
4.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决策事项内容,视情采取调研座谈、专家咨询、个别谈话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应实事求是,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工委决策参考。
5.会前酝酿。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工委班子成员,并送达相关书面材料。
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前期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对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三)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党工委会议规则讨论、研究和决定。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工委书记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意见,可以书面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的任免、调整和奖惩以及聘用等决策,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并且研究干部问题时应逐人表决。
3.重大项目安排。一般由承办部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使用部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5.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会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下发文件、通报情况、公示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由党工委班子个别或少数成员临时决定且需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定事项负责,党工委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工委重新做出决策的,经集体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如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依法依规走法律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条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范围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并要求所分管的部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人员拒绝拨款报账。
第二十八条 纪工委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进行执纪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工委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决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不符合中央精神和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党委、政府相关规定、意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应由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错误而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出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经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在班子所有表决项目均持异议的个别人员外,可不予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本地、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各部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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