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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7-09-11
来源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 解读单位 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

望远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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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入园企业的预审、规划、建设、生产、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园区各项工作程序,结合银川望远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川望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受县政府委托对入园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入园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自觉参加区、市、县及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业务培训; 

(四)按时填报园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表和统计表; 

(五)园区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召开入园企业例会,通报园区经济运行情况,学习传达中央区市县政策法规及会议精神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含租赁企业)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五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园区产业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首期投资不能低于50%,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项目除外),租用厂房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须在300万元以上; 

(五)物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物流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永宁县物流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支持方向和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园区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六)入园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在永宁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入园的项目,投资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租赁企业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价。审核程序: 

(一)先由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出入园项目用地意见报县土地规划利用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审定,予以供地。 

第八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工业园区: 

(一)高新技术项目;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 

(三)与园区主导产业关联度高、形成产业链延伸配套、产业聚集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五)每亩项目用地产值200万元/年以上的项目; 

(六)每亩项目用地税收贡献率10万元/年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定的投资强度进入园区: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知名现代物流公司或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 

(二)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配套项目;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入园的项目,在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必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银川望远工业园入园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园区的地上、地下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园区内工业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价格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4〕224号)、《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204号)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应本着集约、节约、节能减排原则,实行指标控制; 

(一)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强度≥200万元/亩(高新技术项目除外); 

(二)能源消耗低。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得高于上年度银川市能耗指标。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环保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评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当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四)绿地率。项目绿地率在15%~20%之间;  

(五)建筑密度。项目的建筑密度在30%~50%之间;  

(六)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供地后,土地使用人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望远工业园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出让土地。对于六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不再享受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制定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于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于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建设。项目逾期不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后又中断建设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银川望远工业园入园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无偿收回的土地,依法拍卖另行招商。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一年以内,实际动工建设面积不足合同约定三分之一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足投资总额25%的,按闲置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工建设。 

项目建设必须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建设期满六个月内必须投产,不能按期投产的,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征收土地占用费,直至项目投产为止。 

分期建设的项目,也必须按照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建成一期投产一期,当期建设期满六个月内必须投产,不能按期投产的,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征收土地占用费,直至项目投产为止。 

第十六条 入园工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确需转让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园区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评估后进行收购,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入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项目报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入园申请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告知项目入园办事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 

(二)企业编制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初审,经县住建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城市化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企业方可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三)签订入园协议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银川望远工业园入园项目办事流程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凡在园区内用地的企业,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向园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及县住建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及规划图纸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环保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经审核后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时,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县国土局、住建局按照规划审批现场定点、放线,并在竣工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按照协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向相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每月须及时上报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项目建设情况进度及项目建设倒排工期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范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验收后,方可办理房产证。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禁止私自交易转让,因故确需退出园区的,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委会与政府相关部门按入园时实际征地成本价收购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基础设施以中介机构评估价进行收购,经营设备由业主自行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在永宁县注册登记(包含物流市场内所有商户必须在永宁县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园区管委会及发改、统计、市管、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须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物流企业达到国家规定限上企业标准的,需及时“入库”。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要明确统计人员,按园区管委会要求按月及时上报经营销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入园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招商引资协议书及望远工业园入园项目协议书的约定,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经营业态。确因不可控因素影响需要改变原有经营业态的,需申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县内失地农民。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减排、劳动保障、质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园区做好信访、计生、卫生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10年内将土地转让他人或闲置一年不开发或二年内不投产,以及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园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按照入园时实际征地成本价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基础设施以中介机构评估价进行收购,另行招商。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土地利用达不到投资协议要求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取消投资方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年(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日期算起)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入园企业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台账。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员工上岗前培训制度,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园区内禁止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园区企业每天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必须统一收集后运送到园区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及厂区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及枝叶等杂物,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企业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园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园区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加强建筑车辆的管理。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往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倾倒,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 

第四十五条 园区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责令其清理、清洗道路路面。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临时搭盖、建筑竹架等在交工后限期进行清除。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入园企业生产经营超过两年,因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产、停业、清算的,可以通过企业重组等方式,引进新项目。但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经营业态的,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项目,且项目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县国土、发改、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由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第四十八条 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关停等需转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承接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园标准。企业未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或分割用地的,县国土、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转让、分割等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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