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而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不基于公民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永宁县政府网站、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以及单位公示栏、电子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本单位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办事指南、国家和区、市出台工业经济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工作、政务信息、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的内容。
(五)认真履行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事宜,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制好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条例》和区、市、县要求予以公开。
(六)认真编制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5月前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起诉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填写《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受理机构: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咨询电话:0951-8028010
传真号码:0951-8429498
通信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处
邮政编码:750101
受理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从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单位当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填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提供信息
若本单位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5.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本单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应该告知申请人,并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信息公开审核和发布制度
(一)信息采编。确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梳理汇总,熟悉掌握信息分类方法,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进行分类。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及时上报本单位办公室处理。办公室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二)信息审核。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公布、依申请公布或不予公布的决定,不予决定的要说明理由,重大事项的信息尤其是可能涉密的信息必须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信息发布。按照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网上正式发布。所有上网公布的政务信息必须经过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的审核,未审核和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布。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工作机制。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二)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审查程序。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核实政务信息属性。政务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部室)以“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3.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4.确定政务信息属性。根据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务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发文单位确定政务信息属性。
5.编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务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切实做好答复预案。
(四)解密公开。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务信息,其公开属性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制度的审查程序确定。
(五)教育培训。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