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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2/2020-0001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机构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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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园区政务信息公开,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增加园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而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不基于公民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永宁县政府网站以及单位公示栏、电子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本单位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办事指南、国家和区、市出台工业经济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工作、政务信息、重大决策、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的内容。

(五)认真履行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事宜,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制好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条例》和区、市、县要求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起诉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需以自己名义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信息:

1.受理机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咨询电话:0951-8028093

  传真号码:0951-8429498

  通信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处

  邮政编码:750101

  受理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处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号楼二楼党政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定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单位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定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1.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负责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方对信息公开有异意见,有管委会协调并报请主要领导批示是否可以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信息公开审核和发布制度   

(一)信息采编。确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梳理汇总,熟悉掌握信息分类方法,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进行分类。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及时上报本单位办公室处理。办公室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二)信息审核。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公布、依申请公布或不予公布的决定,不予决定的要说明理由,重大事项的信息尤其是可能涉密的信息必须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信息发布。按照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网上正式发布。所有上网公布的政务信息必须经过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的审核,未审核和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布。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工作机制。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二)工作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审查程序。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核实政务信息属性。政务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部室)以“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3.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4.确定政务信息属性。根据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务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发文单位确定政务信息属性。   

5.编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务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切实做好答复预案。   

(四)解密公开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务信息,其公开属性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制度的审查程序确定。     

(五)教育培训。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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