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园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及公民和法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宁夏永宁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要内容。
1.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公示公告;
2.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机构职责、领导分工;
3.宁夏永宁工业园区部门文件;
4.宁夏永宁工业园区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5.宁夏永宁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
6.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工作总结、园区管理;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回应关切、意见征集、政策解读类信息;
8.政府开放日开展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主要通过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网址为:http://www.nxyn.gov.cn/,此外,园区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新浪微博(账户名称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示栏以及向园区企业下发文件等多种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园区企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上进行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企业发展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米处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号楼二楼党政办公室;咨询电话:0951-8028093、0951-8429498(传真号);邮政编码:750101。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向南500米处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一号楼二楼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0951-8428498,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部分,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单位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企业发展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提出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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