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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15时21分许,永宁工业园区永清路宁夏人和管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以南,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方某有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救援中因车辆侧翻压中腹部,事故发生后公司在场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2025年11月20日17时29分,方某有经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5年11月25日,永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对特种设备的监管麻痹大意,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制造等业务,成立于2022年11月16日,地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内唐徕渠东侧,信用代码/税号:91640121MAC2D1AB8A,法定代表人:常某良,注册资本:4800万元,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方某有:男,汉族,60岁,居民身份证号:232326XXXXXXXX2677,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已死亡。
2、常某良:男,汉族,41岁,居民身份证号:131026XXXXXXXX7819,住址: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常某:男,汉族,35岁,居民身份证号:131026XXXXXXXX7855,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种设备侧翻伤人事故,现场勘验发现,事故发生车间为该公司5号车间,该车间西侧停放一辆车牌号为宁A07888的叉车,头南尾北停放,货叉抬起高度为2.6m,处于合拢状态,位于外门架的左侧,后轮呈现东西转向,叉车距离南侧出口10.5m,距北侧破碎机4m,距破碎机回收口1.4m,距西侧9m,现场还有一铲斗位于叉车东侧,距叉车5.1m位置处,该铲斗长2m,宽1.7m,高0.7m,叉车东侧有一滩不规则油渍长3m,宽2.8m。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方某有:男,汉族,60岁,居民身份证号:232326XXXXXXXX2677,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已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主要负责人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名,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定了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但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未包含叉车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制定有2025年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时间节点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具备一定安全管理能力。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号车间内,方某有驾驶车牌号为宁A07888叉车(该叉车叉举一装满塑料垃圾的铲斗,该铲斗长2m,宽1.7m,高0.7m),在车间西门口处清理废旧塑料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叉车向前倾倒,后轮翘起的事件,方某有便喊来与其在同一车间的方某波(方某有的儿子),先由方某波驾驶车牌号宁A08907叉车用叉齿勾住前倾叉车的铲斗,试图将倾倒的叉车复位,尝试几次无果后,方某有便亲自驾驶车牌号宁A08907叉车试图将倾倒的叉车复位,此时,方某有驾驶的这台叉车开始呈现由西向东侧倒的趋势,方某有见状立即跳车逃生,被叉车顶棚砸倒受伤。方某波看到后立即将方某有从叉车下面拖出来头北腿南平躺在地上,呼喊方某有,方某有没有反应,无流血痕迹,方某波立即向张某报告了该起事故,5分钟左右,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常某良,安全员常某涛、常某,常某松等人赶到现场,由常某松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分钟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方某有送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方某波向其上级张某汇报,张某向公司负责人常某良汇报了该起事故,常某良及公司安全员常某涛、常某,常某松等人立即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由常某松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将方某有送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迅速,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当地社会稳定。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方某有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叉车操作证N1)就操作叉车作业致使叉车前倾后,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使用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又驾驶另一辆叉车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严,未对单位叉车进行日常检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不够,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风险识别不足。
2、常某良:作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消除,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
3、常某:作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起到日常监督检查作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能力不足,不能够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未发现5号车间内违规使用叉车的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个人
方某有,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叉车操作证N1)就操作叉车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重违章作业,方某有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对方某有的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常某良:作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消除,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够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起到监督、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常某:作为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起到日常监督检查作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能力不足,不能够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未发现5号车间内违规使用叉车的行为,未制止叉车私自加装铲斗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严,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不够,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风险识别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宁夏凯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血的教训,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学习企业监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从管理层到一线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二是要立即开展全公司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立即全面停用并彻底拆除所有非法加装附件的叉车,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法定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设备本质安全。三是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全体操作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与登记,严禁任何无证或违章操作行为,并加强日常安全培训与警示教育。四是要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现场安全监督,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同时,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投入有效到位,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悲剧重演。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11·20”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要筑牢“红线意识”,各监管部门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摸排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企业,特别是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打击无证操作、设备非法改装、超范围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形成“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治理局面。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并公示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台账。同时,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并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构建严格、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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