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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5.04”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4日14时30左右,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内进行的一起汽车吊装作业过程中,吊篮螺杆断裂,站在吊篮里的两名工人从吊篮内掉落,致两名工人受伤。接报后,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检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初步的询问了解,并于当日组织人员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对相关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5月6日永宁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5.0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宁夏永宁县工业园区望远西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5541717922,注册资本:壹佰叁拾陆万圆整,成立时间:2010年7月16日,经营范围:聚苯乙烯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批发零售等。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杨某,男,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临时雇用,驾驶宁B29789号起重吊车进行吊装作业司机。
(2)、郝某,男,为银川市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王某,男,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工人。
(4)、薛某,男,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设备维修负责人。
(三)事故相关情况
1、银川佰利晟未与进入公司车间进行吊装作业的杨某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而且未对杨某驾驶的宁B29789号车及其配置的吊篮进行检查。
2、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对进入公司车间作业的杨某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3、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的王某和薛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薛某左颞叶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双侧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4日14时30左右,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内进行的一起汽车吊装作业过程中,吊篮螺杆断裂,站在吊篮里的两名工人王某和薛某从吊篮内掉落,致两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立即拨打了120请求急救,同时拨打了110进行报警,5月4日14时4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至现场,对现场受伤的王某和薛某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后,将两人拉走宁夏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同时110出警人员也达到现场,并立即向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此事,5月4日16时00分,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初步的勘察,并将此事故向永宁县政府办报告了此事。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4日下午16时50分结束勘验和调查。
(三)事故善后处理
2023年5月4日,事故发生后,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协助宁夏附属医院对受伤的两名工人王某、薛某进行抢救,经抢救,王某于2023年5月15日出院,经诊断,其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颧骨骨折;眶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薛虎宁与2023年5月19日出院,经诊断,脑挫伤;锁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现经进一步休养治疗,两人均已恢复健康。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2人受轻伤。
1、王某,男,汉族,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工人。
2、薛虎宁,男,汉族,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车间设备维修负责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造成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经现场勘察、测量,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为:事故现场位于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事发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较高,事故地点位于东经106.15.25度,北纬38.21.26度;该车间装卸料区内停放一辆蓝色车头(车号为宁B29789)牵挂黄色起重机的作业车辆,该起重机自挂吊篮上方螺栓断裂,吊篮呈开口向下倾斜状态,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干净平整,车辆起重机上方为该公司吊装的消防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与进入车间进行吊装作业的杨某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进入车间进行吊装作业的杨某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发生伤人事故,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2、杨某作为宁B29789号汽车吊的直接操作人员,未对其驾驶操作的起重机吊篮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未对吊篮吊具进行检验,导致其所操作的吊篮螺栓断裂吊篮倾翻,是发生事故的又一原因。
3、郝某作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职尽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该起事故受伤两人均为轻伤,该起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事故立案标准,因此,该起事故属于一起人员违章作业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涉事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
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与进入车间进行吊装作业的杨某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进入车间进行吊装作业的杨某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罚。
2、对涉事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作为宁B29789号汽车吊的直接操作人员,未对其驾驶操作的起重机吊篮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未对吊篮吊具进行检验。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杨某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郝某作为银川佰利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职尽责,未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郝某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处罚。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高度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对第三方作业单位及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入场的第三方单位及个人要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将第三方入场作业真正纳入到本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之中,切实履行起监督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对第三方作业单位及人员放之任之,不管不顾,要彻底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明确“要生产、先安全”的意识。
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风险管控意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属地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尤其是对“一公司多企业”或者经常进行第三方作业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企业,坚决开展整治和清理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提高整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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