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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2月10日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来源: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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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1114,永宁县永宁工业园区内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3#生产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受伤,经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事故发生后,永宁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5318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安办〔2021107号)的有关规定,永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情况

20251111日,永宁县组织成立了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深入有关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1210日评估组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二、评估内容

(一)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41114,永宁县永宁工业园区内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3#生产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受伤,经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41120日,永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工科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2025318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54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已于202548日缴清。

2.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是建议免于追究责任情况。李某,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违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在作业期间不慎踩空坠落,导致本期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是给予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任某,作为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任某进行处罚。2025318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任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4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2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202548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薛某,作为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3#车间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和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薛某进行处罚2025318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薛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4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86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202548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孟某,涉事项目劳务承包方,违法承揽工程,安全投入不到位,召集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和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孟某进行处罚2025318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孟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4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于202548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三)事故有关责任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能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主要负责人能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能够建立和完善好本单位各作业工种和工序并张贴于各工位,能够对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和综合安全教育培训;该企业能够在危险作业点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能够落实安全生产过程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同时能够举一反三,对厂区内的风险点进行研判,及时更换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能够对第三方入厂人员作业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评估过程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措施建议

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发现,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在配电间、燃气设备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车间两处处室内消防栓、灭火器被阻挡或与杂物堆放在一起,影响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一处栓口阀门故障;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聚集的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厂区内存在职工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在机械旋转区域内女员工未将头发约束至安全帽内的行为;3#车间配电室内缺少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部分配电柜操作侧地面未铺设绝缘垫等7项一般隐患。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建议:一是全面筑牢安全防线。企业负责人须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资金有效投入。应建立动态排查机制,结合专项治理行动,对生产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与持续监测。加强作业现场监管,确保问题即查即改,实现检查全面、整改彻底,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与事故风险。二是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素养。通过制度化培训、实战化演练及建立并完善内部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重点强化员工的风险认知,转变经验主义思维,推动标准操作成为安全生产习惯。持续开展法规教育与警示教育,全面提升员工风险识别、安全操作及应急响应能力。三是强化外部协作安全管理。严格评估合作方安全资质,完善准入机制。须通过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实施专项安全告知与培训。加强作业过程监督,对不规范操作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通过典型案例内部通报、警示教育,实现对外部作业的全周期安全管控。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能够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意见的各项要求,企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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