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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采集、告知、审核、报送、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县级信息采集综合管理工作。通过监管执法、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告知书(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附件2)。
(三)信息报送。每月1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银川市安全监管局。
(四)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四条 联合惩戒信息须由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经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有关部门通报,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条 通过县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登记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强制等基础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执行“双公示”制度,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国务院、区、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债券发行、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加强对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审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第八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总局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应在期满30日前向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经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初步结论(附件5),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银川市安监局,经审核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充分利用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 〔 〕 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 管理。
如对上述处理有异议,请从即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进行陈述和申辨。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永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 〔 〕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邮编: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将你单位纳入 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我局提出移除申请。
永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签报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信息采集机关 |
是否纳入“黑名单”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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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月30日前报送银川市市安监局,联系人:马超,传真:6888687,邮箱:nx_ycajj@126.com.
附件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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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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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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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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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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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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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本企业于年月日被纳入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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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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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事项 |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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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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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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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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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该企业于年月日被纳入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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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审查验 收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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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审查验 收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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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审核 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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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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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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