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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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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5月18日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来源: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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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内设岗位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类型和执法证有效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计划、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自然人行政处罚公示规则:

(一)必须公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限制从业、吊销相关资格、较大数额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事故责任人员等其他情形;

(二)不予公示:警告、通报批评、简易程序罚款、较少数额罚款(≤2万元)、未列入失信名单的一般处罚、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危机社会安全稳定、法律禁止公开等情形。

第九条企业、非法人组织等行政处罚公示规则:

(一)必须公示较大数额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吊销证照、降低资质、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其他情形;

(二)不予公示:警告、通报批评、简易程序处罚、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较少数额罚款(≤10万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危机社会安全稳定、法律禁止公开等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县政府相关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利用新媒体。推行采用微信公众号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永宁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栏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相关室按照各自领域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审核后公开;

(二)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组织相关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3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室负责本室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室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完善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各室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九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存储设备

第十四条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机制。明确执法人员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室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室1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存储设备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存储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督导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承担法规工作的人员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督导、抽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委将相关情况上报县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局领导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审核;二是由机关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以下统称审核人员)。

第四条本部门做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限制从业的;

2、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自查后提交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安排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规定事项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反馈承办人。承办人向局主要领导书面申请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经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承办人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永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人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证据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应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需补充材料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一份审核人留存归档,一份由承办人入卷存档。

第十三条审核未通过的,承办人要按审核人员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后交审核人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审核人员出具复查意见书。复查不通过的,再次履行整改复查程序,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主管局长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记录方式

具体行政执法环节

记录场合

记录人

具体要求

1

进行文字记录的行政执法环节

1.对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内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办公场合、执法现场

执法人员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2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

3.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6

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环节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7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办公场合、执法现场

执法人员

8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9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10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11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12

7.现场勘验时

13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14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5

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环节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办公场合、执法现场

执法人员

16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7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8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9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20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21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22

不得采取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环节

1.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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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24

3.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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