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119/2018-85925 文  号 永安办发〔2018〕42号 生成日期 2018-12-2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安监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集中开展 液化石油气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根据《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液化石油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根据银安办发〔2018〕12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参与实施、各方联合行动,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燃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范围及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存储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充装单位相关资质是否具全且在有效期内;

2、站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3、站内不得堆放无关物料,不得停放无关车辆;站内外消防通道通畅;防雷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场站内电气设备是否按防爆设计、安装良好;

4、液化气贮罐周边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构筑物,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液化气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外观正常,无锈蚀,无倾斜;液位显示计、压力表、安全阀、泄露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罐体的接地装置是否牢固;

5、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情况是否正常;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充装记录;

6、充装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具;是否配备应急抢险抢修器械;是否配备反恐防暴器械;

7、储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及运行情况;储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储罐远程紧急切断阀设置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配置运行情况;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二)液化气使用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严禁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等编号。

12、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液化气运输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运输车辆,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驾驶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普货资格证》、《危货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押运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押运员有无《危险品押运员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2.对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钢瓶的,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一律关停,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

3.对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证件不全或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不全的,一律停止运输作业。

4、对使用小型面包车、微型小货车、伪装的快递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拉运液化石油气进行大瓶对小瓶充装和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

三、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日常巡查与明暗访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8年7月16日开始,到8月16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7月26日) 

1.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液化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动员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宣传教育,督促各液化气经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对企业的储配站和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整改,落实整改措施。 

3.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居民宣传燃气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社会对瓶装液化气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内容、要求等。 

(二)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8月6日) 

1.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对辖区液化气市场开展拉网式清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的站点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2.加大对液化气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采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严厉查处燃气企业充装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掺混二甲醚违法经营储存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8月6日—8月10日) 

县安委办将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燃气市场,督促液化气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辖区内的液化气企业、供应站点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按要求整改的液化气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并于8月10日前,对本次检查中取缔的无证经营站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民政府和银川市安委办。 

(四)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日—8月16日) 

各有关部门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回头看”,切实巩固取得的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液化石油气打非治违工作总结上报县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液化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打非治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液化石油气行业“打非治违”的专项整治工作,应纳入各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液化气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时上报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经营单位和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名单。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燃气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燃气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严查严处,注重实效。要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通过日常检查、突击抽查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明暗访结合起来,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能取得实效。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